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5财保13号
申请人:唐山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3-2小区304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6785107258。
法定代表人:何振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玲,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唐山威格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文化大街(3号路)以南、海靖路(42号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006239384。
法定代表人:崔保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唐山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冀XXXX用(2015)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等值财产在750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乐亭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威格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名下编号为冀XXXX用(2015)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或价值7500000元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山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田洪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