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民监3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唐山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3-2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6785107258。
法定代表人:何振军,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住,住所地:唐山市丰**诚信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6677010590。
负责人:陈艳凤,该公司经理。
唐山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冀02民终47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志新
审判员 刘文娟
审判员 翟慧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单征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