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53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
被执行人陈猛,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
被执行人唐山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3-2小区304楼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陈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25民初75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2-27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报告令、财产状况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河北法院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案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