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02财保246号
申请人:唐山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678510725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50296664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之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