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162号
原告: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建增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经营者:高建增,男,汉族,1980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宁夏海山佳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山。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1月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建增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对被告宁夏海山佳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3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建增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张运友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