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海山佳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星星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海山佳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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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8号
扬州市星星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扬州市星星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海山佳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扬州市星星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104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海山佳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账号×××),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287188.18元)。在执行过程中,银行系统反馈提供账户信息不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扬州市星星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海山佳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