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佳艺装潢有限公司

衢州市佳艺装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民终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佳艺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亭川东路337—34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上诉人衢州市佳艺装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9)浙0881民初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衢州市佳艺装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衢州市佳艺装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衢州市佳艺装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64.50元,由上诉人衢州市佳艺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