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佳艺装潢有限公司

衢州市佳艺装潢有限公司、江山市美蜓*装饰材料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民终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佳艺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亭川东路337—34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山市美蜓*装饰材料店,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双塔街道北泉街**。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上诉人衢州市佳艺装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山市美蜓*装饰材料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9)浙0881民初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衢州市佳艺装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山市美蜓*装饰材料店达成和解协议,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衢州市佳艺装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衢州市佳艺装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上诉人衢州市佳艺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铮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