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佳艺装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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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81民初3797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衢州市佳艺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亭川东路337-3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21068670Q(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诚,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衢州市佳艺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30元,减半收取7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