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234民初3489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冉绍晖,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州国,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菱芝电梯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大道中段香港城A区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65930955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菱芝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段辉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