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2民初17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现住安徽省休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二龙,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新诚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北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1515403389。
法定代表人:程立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枫,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黄山市新诚建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家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佘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