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新诚建安有限公司

***与黄山市新诚建安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2民初19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二龙,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新诚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北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1515403389。

法定代表人:程立新,系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枫,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黄山市新诚建安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筱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越书记员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