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7民初2号
原告:武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程潮铁矿附属公司管理人(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丽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慧、刘丽,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程潮铁矿附属工程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程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510303581。
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武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程潮铁矿附属工程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商彪。
原告武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程潮铁矿附属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武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程潮铁矿附属工程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武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程潮铁矿附属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程潮铁矿附属公司管
理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程潮铁矿附属公司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程潮铁矿附属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 判 长 齐志刚审判员胡航人民陪审员严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金 燕 玲 书 记 员 马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