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红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温乐催字第22号
申请人:红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中华。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红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8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2年4月13日、发票号码为00100041-21552011、票面金额为50000元、申请人为红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柳市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红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