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实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实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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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6584号
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6835063X9),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凤胜村。
法定代表人:李泽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丰,浙江蓝汇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华东,浙江蓝汇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实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6836322XY),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瑞虹景园2幢3单元702室。
法定代表人:吴少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实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6元,减半收取2438元,由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小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陈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