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5811号
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6835063X9,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罗***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温州实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6836322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实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9元,根据《瑞安市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减免交细则(试行)〉的通知》(瑞法发(2021)19号)之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杭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