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雨坤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阳雨坤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雨坤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上诉人南阳雨坤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君县人民法院(2014)宜君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阳雨坤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又以与**、***三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阳雨坤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阳雨坤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10元,减半收取8105元,由南阳雨坤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