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德信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阳市德信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22民初1059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胜县万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阳市德信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张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56949289D。

法定代表人:薄志国,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第三人:***,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德信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6元,减半收取计18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