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安达幕墙有限公司

常州安达幕墙有限公司、常州聚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执438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常州安达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张晶。
委托代理人:伍红方,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锡锋,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聚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
被执行人:江苏聚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邹仁娟。
申请执行人常州安达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聚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聚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2民初24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常州聚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聚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常州安达幕墙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9000000元、承担违约金6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4875751.67元,现申请执行人常州安达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聚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聚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超
审判员 陈 建
审判员 何家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