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德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与上海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5民初5854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德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FraserGeorgeWhite,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容,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庄家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轶,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德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德威学校)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鑫公司),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德鑫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反诉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与本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容、黄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威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德鑫公司赔偿原告德威学校修复塑胶场地的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49,851元;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45,885元由被告德鑫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7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全权委托德鑫公司负责德威学校处幼儿园塑胶场地的工程,合同约定承包总价为808,874元,该报价实行包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费用、包文明施工的承包方式。合同同时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年内如发生由于乙方材料和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2013年9月,建设工程项目结束交付。工程完工投入使用后不久,就发生塑胶面层裂缝、断裂、脱壳等现象。对此经德威学校要求,塑胶场地经德鑫公司多次整改,但始终无法彻底解决问题。2018年1月德鑫公司建议重做,但却迟迟不予重做。2018年7月13日上海同测质量检测基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测公司)出具鉴定意见,存在多处质量问题,鉴定机构建议整体修复。为保障学生安全,德威学校于2018年7月委托案外人上海铭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致公司)对塑胶跑道进行了重修,修复费用为649,851元,该费用系德鑫公司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未履行保修义务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德鑫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德鑫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自2013年系争工程交付德威学校使用后,德鑫公司一直积极履行保修义务。德威学校单方委托同测公司对系争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德鑫公司对此不予认可,重做产生的费用应由德威学校自行承担。
反诉原告德鑫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德威学校支付质保金24,266.22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款的10%为质保金,分三年支付,满一年付质保金的4%、第二年付3%、第三年付3%;甲方为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则按实际延误时间向乙方支付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的滞纳金。现系争工程已于2013年8月22日竣工验收,但反诉被告德威学校却并未按约支付剩余的质保金,故反诉原告德鑫公司提出反诉,望判如所请。
反诉被告德威学校辩称,不同意反诉原告德鑫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系争工程自2016年起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而反诉原告德鑫公司拒不履行保修义务,为此反诉被告德威学校支付了高额的修复费用,该费用应与反诉原告德鑫公司的质保金诉求予以抵销。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7月8日,上海德威英国国际学校(简称甲方)(于2017年7月17日更名为上海德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与德鑫公司(简称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负责德威英国国际学校(幼儿园)塑胶场地的工程。乙方承包总价为808,874元。合同第5.2条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七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后七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结算完成后七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0%,10%为质保金,分3年支付,满一年付质保金的4%、第二年付3%、第三年付3%。如违约必须按当时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合同第6.3条约定,竣工验收合同之日起十年内如发生由于乙方材料和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整改,费用由乙方负担。如非乙方材料和施工原因引起的场地损坏,乙方保证做好售后服务,但甲方应按实支付给乙方工料费。合同第6.4条约定,质保期为10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德鑫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施工完毕并将系争工程交付德威学校使用。双方于该日签订欠缺处清单。
2017年6月15日德威学校ChrisYao发送邮件给德鑫公司工程负责人唐宏强,内容为“我和你电话沟通过几次,感谢你安排了去年寒假和上个月的维修。但现在部分的EPDM地面已经修复,其余未修复部分的裂缝越来越大,而且表面很多颗粒都脱落了。你知道我们这边是幼儿园,很多小孩会把颗粒放在嘴里吃。这是我们非常担心的事。”2017年6月24日,唐宏强回复ChrisYao,内容为“邮件已收到,对于学校目前的场地情况,我们将继续做好维修工作。维修方案:开裂部位局部维修,面积较大、情况严重的绿色部位维修后表面喷涂面漆一道,增加耐磨并固定颗粒。因暑假我方施工任务较重,维修准确时间未定,承诺8月底前维修完成。”2017年6月26日,ChrisYao回复唐宏强,内容为“谢谢你的回复,我校将于8月11日开始有新生和老师报道,请贵司能安排在7月底前完成此项维修。”2018年1月10日RogerDu发送邮件给唐宏强,内容为“你好,周二我们一起看过了幼儿园的操场地坪龟裂的情况。这项目施工时在2014年的暑假,现在对于目前的幼儿园操场南面和西面朱门口地坪状况希望有切实有效的方案来,特别是再次修复时的施工工艺和产品的质量要求能确保,谢谢。”唐宏强于当日回复RogerDu“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我方向管理单位提出沥青基础养护期不够,会引起EPDM面层开裂,因项目赶工期,管理公司指示不等沥青基础养护,须马上施工。造成目前场地面层开裂严重。为服务好客户,我方已经多次安排维修并按照合同将继续服务。针对目前场地状况,我方建议重新或局部重新摊铺一层EPDM,学校支付施工成本,我积极配合”。
2018年6月,德威学校与铭致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位于2018年上海德威英国国际幼儿园EPDM塑胶地坪翻新工程授予铭致公司。合同所附工程报价清单显示工程费用为649,851元。报价单显示铭致公司重新铺设EPDM厚度为15mm,铺设面积为753平方米。合同签订后铭致公司已对塑胶跑道进行了铲除和重新铺设。德威学校已向铭致公司支付工程款617,358元。
2018年7月13日经德威学校委托,同测公司出具工程检测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场地基层、面层开裂,凹凸不平,色差等外观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塑胶场地面层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塑胶场地面层表面平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以上质量问题系施工不当所致。不符合规范要求面积1,155.4平方米,因大面积基层开裂、面层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及规范要求、表面平整度偏差较大,影响正常使用,建议整体修复。
审理过程中,德鑫公司对德威学校单方委托鉴定的结论不予认可并申请委托司法鉴定。2019年6月4日上海新蓦尔检测基数有限公司回函称我单位于2019年5月29日收到贵单位(2019)沪0115民初5854号的《委托书》。经审查,由于涉案塑胶跑道已被修复,不具备鉴定条件,故我单位作退案处理。
另查明,德鑫公司具有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本院认为,德威学校与德鑫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系争场地施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的原因以及是否需要通过重做来进行修复。现系争场地大部分已经修复无法进行质量、原因及维修方案、费用的鉴定,本院结合双方提供的现有证据对争议焦点做如下分析:首先,根据德威学校提供的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和同测公司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可以看出工程施工完毕后,德鑫公司曾多次为德威学校就系争工程进行维修,但始终未能彻底修复,工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其次,在修复维修过程中,德鑫公司从未提出系争工程的质量问题系由德威学校造成,诉讼中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同测公司在鉴定意见书中明确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为施工不当,而非使用不当造成,故结合上述证据材料,可以确认质量问题的原因在德鑫公司。再次,就修复方案是否存在过度修复的问题,同测公司鉴定意见书的建议修复方案与德鑫公司工程负责人唐宏强回复相吻合,故本院认为德威学校的整体修复行为并不构成过度修复。综上,本院参考德威学校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书,结合双方履行合同的过错等酌情确定德鑫公司应承担的维修费用为583,587元。该费用已超过德威学校尚未支付的质保金,德威学校要求与修复费用相抵,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故德鑫公司仍需支付德威学校维修费559,320.78元。关于鉴定费费用,本院采信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的内容,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德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维修费用559,320.78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德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鉴定费用45,885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893元,减半收取计3,94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德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璐依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振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