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黄山市昱新汽车修理厂与黄山市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002民初1143号
原告:黄山市昱新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飞,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行,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山市昱新汽车修理厂诉被告黄山市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黄山市昱新汽车修理厂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市昱新汽车修理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原告黄山市昱新汽车修理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江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