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惠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5民初341号
原告:无锡市惠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龙凤巷村建材物理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樾河北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宣自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惠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强公司)诉被告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强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自勤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者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效力自期限届满后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
审判员*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