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2671号之二
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河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85855967J。
法定代表人:江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学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弘基财富广场3号楼5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8283538F。
法定代表人:宣自勤。
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工程欠款及律师费为由,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8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3908元,由原告苏州***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 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严梦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