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市某某港皖港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5335号
申请人:***市***港皖港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市杨舍镇泗港七里庙村。
经营者:季传扣,男,1976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麟,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敏,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樾河北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宣自勤,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市***港皖港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港皖港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春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