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东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979号
申请人: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弘基财富广场3号楼5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8283538F。
法定代表人:宣自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玲,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崇,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东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经济开发区北京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89657034。
法定代表人:王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同乐,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青,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东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0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支行,账号:32×××99),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伊扬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