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9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弘基财富广场3号楼5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8283538F。
法定代表人:宣自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玲,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崇,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东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经济开发区北京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89657034。
法定代表人:王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青,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同乐,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太仓恒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东古路1幢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6224496K。
法定代表人:张成流。
原告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太仓恒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出具(2022)苏0585民初39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东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东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支行,账号32×××99)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伊扬
二○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