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东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979号之三 原告: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财富广场3号楼5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8283538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东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经济开发区北京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5896570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太仓恒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东古路1幢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6224496K。 法定代表人:张成流。 原告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东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太仓恒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