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5335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杨舍泗港皖港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七里庙村。
经营者:***,男,1976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樾河北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张家港市杨舍泗港皖港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自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杨舍泗港皖港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杨舍泗港皖港建材经营部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杨舍泗港皖港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8元,减半收取计1489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2909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杨舍泗港皖港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