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5民初1721号
原告:聊城市宏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聊堂路电厂东邻。
法定代表人:许广兴,总经理。
被告:冠县柳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冠县柳林镇。
法定代表人:薛涛,镇长。
原告聊城市宏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柳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聊城市宏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延龙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彬
书记员王慧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