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5民特173号
申请人:聊城市宏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聊堂路电厂东邻公路局材料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许广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海玲,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冠县柳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冠县柳林镇委(政通路北)。
法定代表人:薛涛,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崔超,柳林镇司法所所长。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聊城市宏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冠县柳林镇人民政府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聊城市宏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冠县柳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委派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冠县柳林镇人民政府给付申请人聊城市宏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97730.79元,冠县柳林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开始,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聊城市宏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7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有一期逾期,聊城市宏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剩余全部工程款,并由冠县柳林镇人民政府支付利息(利息以597730.7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聊城市宏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冠县柳林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委派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翟坤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