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津0115刑初305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天津市锋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泽市政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芦汉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锋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
辩护人纪彦,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西区人,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天津市锋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河西区。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吴红艳,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公诉刑诉[2018]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锋泽市政公司、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锋泽市政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某、辩护人纪彦,被告人***、辩护人吴红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锋泽市政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主要从事市政公路工程、道路、桥梁、排水、管道工程建筑等业务,公司注册资金101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人***系该公司经理、实际控制人。
2009年至2016年的春节、中秋节前,被告人***为了本单位锋泽市政公司承揽宝坻区津围公路东段改造、南环路东段改造等工程项目,在宝坻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鸣石苑小区住所及其宝坻区商务委员会办公室等地,先后11次将锋泽市政公司人民币76万元送给时任天津市宝坻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宝坻区商务委员会主任等职务的刘某(已起诉)。
被告人***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就上述指控,公诉人在庭审中对被告单位锋泽市政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涛进行了询问、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出示、宣读了证人证言笔录,锋泽市政公司营业执照、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锋泽市政公司及其被告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天津市锋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均属自首;***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本单位行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锋泽市政公司及***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本院判处锋泽市政公司罚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单位锋泽市政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某及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单位锋泽市政公司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认罪认罚、被诉前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等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锋泽市政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主要从事市政公路工程、道路、桥梁、排水、管道工程建筑等业务,公司注册资金101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涛,被告人***系该公司经理、实际控制人。
2009年至2016年的春节、中秋节前,被告人***为了本单位锋泽市政公司承揽宝坻区津围公路东段改造、南环路东段改造等工程项目,在宝坻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鸣石苑小区住所及其宝坻区商务委员会办公室等地,先后11次将锋泽市政公司人民币76万元送给时任天津市宝坻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宝坻区商务委员会主任等职务的刘某(已判刑)。
被告人***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07年左右,其时任天津市宝坻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其去看原天津市建委副主任张某,在张某的办公室,张某向其介绍一个干市政工程叫***的人,***有一家干市政工程的公司,叫锋泽市政公司,张某让其有什么工程想着***。宝坻区建委下属有个利通市政公司,负责宝坻区市政工程的总包,但没有机械设备和实体的施工队伍,都是管理人员,由建委市政管理所所长李某负责。利通市政公司向外发包市政工程按规定应进行招投标,但因为市政工程一般时间紧,通常会找几家干市政工程的公司进行比较,从中选出一家进行施工。因为***的公司是张某介绍的,其就让李某去***的公司考察一下,之后就直接安排***的公司到宝坻干市政工程。自2008年至2013年其调离宝坻区建委期间,通过其安排,***在宝坻区干了大约几千万的市政工程,挣了不少钱。2009年春节前,***到其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现金,其没要。后来张某告诉他,以后***送其东西别不要啊,其说行。后自2010年至2016年,每年的春节前,***都在其工作单位或家中送其10万元现金,共70万元;自2009年至2012年期间,每年中秋节前,***都在其工作单位或家中送其2万元现金,共8万元。
2、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07年5、6月份,其时任天津市建委副主任,宝坻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刘某到其办公室对其看望。当时***也在,其就向刘某介绍了***。2008年下半年,***对其说宝坻区正找单位干道路工程,让其向刘某打个招呼。其就联系了刘某,向刘某介绍了***的情况,并把***的联系方式告诉了刘某。不久,刘某就将宝坻区的一个道路工程交给了***施工,后来又陆续交给了***一些道路工程。2009年左右,***对其说春节时想看看刘某,之前给过刘某钱,刘某没要。后其对刘某说,***是自己人,很可靠。再后来***是否给刘某送过钱,其不清楚。
3、证人李涛的证言笔录证明:其是锋泽市政公司副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锋泽市政公司主要是干道路工程,公司总经理是***。2008年以来,公司通过宝坻区利通市政公司、宝坻区市政工程管理所承包了宝坻区52项工程项目,合同额为5000余万元,都是***联系的,具体怎么联系,其不清楚。
4、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08年6、7月份,其时任宝坻区建委下属宝坻区市政管理所所长,并兼管宝坻区建委下属的利通市政公司。宝坻区建委主任刘某将其叫到区建委,说有一个叫***的人想在,让其了解一下***的锋泽市政公司的情况。其和同所的韩某就到锋泽市政公司考察了一下,回来后向刘某作了汇报。刘某说津围路、南环路道路工程要抓紧干,让***组织施工。其就带***看了现场,8月份左右,***就派人进场施工了,当时没有签合同,后来又补了合同。再后来,利通市政公司、宝坻区市政工程管理所在没有招标的情况下,将一些市政工程直接发包给***的锋泽市政公司,发包协议都是由其或韩某签的字。
5、证人韩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08年3月至2013年8月,其任利通市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只是挂名,具体工作由市政管理所所长负责。其证明锋泽市政公司通过利通市政公司、宝坻区市政工程管理所承包市政工程情况印证了李某证明的内容。
(二)书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表、资质证书、公司章程、任职证明等证明:被告单位锋泽市政公司、利通市政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股东、相关人员的职务等情况。
2、常住人口信息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明:被告人***以及本案相关证人的身份情况。
3、协议书、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明细表、记账凭证等证明:被告单位锋泽市政公司通过利通市政公司、宝坻区市政工程管理所承包市政工程的情况。
4、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三)被告人***供述供认:2008年左右,其成立了锋泽市政公司,主要承包、分包宝坻区的道路工程项目。股东除其之外,还有李涛、杨某2、王某1、王某2,法定代表人是李涛。到2012年,股东李涛、杨某2、王某1、王某2将股权转让给其和其爱人王某3,其占48%的股份,王某3占52%的股份,其一直是公司实际控制人。2008年左右,其通过张某认识了宝坻区建委主任刘某,刘某帮助其通过宝坻区建委下属的利通市政公司、市政工程管理所承揽了50多项工程,合同额为5000多万元,工程大概有10%的利润率。为了表示感谢,也为了让刘某帮助其在宝坻承揽更多的工程,自2009年至2012年期间,每年中秋节前和春节前都到刘某办公室或家中看望刘某,中秋节每次送现金2万元,春节每次送10万元,共计48万元。2013年,刘某调任京津新城管委会工委书记,后又调任商委主任,其为了感谢刘某之前的帮助,同时刘某还是宝坻区的领导,以后有事还要刘某帮助,其在2013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都送给刘某10万元现金,共计30万元。2016年春节前,其在刘某工作的宝坻区商务委一楼办公室内送给刘某8万元现金。
(四)视听资料
对被告人***讯问录像视频证明:被告人***的供述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锋泽市政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作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锋泽市政公司及***均属自首;***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本单位行贿行为,依法可对锋泽市政公司及***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锋泽市政公司及***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锋泽市政公司及***从轻处罚。***的辩护人提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认罪认罚、被诉前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等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天津市锋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玉新
审 判 员 窦永兴
人民陪审员 李春仲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树余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第二款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