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3649号
原告: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母亲,女,1959年10月29日,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建科工程改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两第三人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上海建科工程改造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被告以已经就涉案工程另案起诉第三人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基于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向被告主张工程款,被告与第三人就涉案工程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并无合同关系。鉴于被告就涉案工程的质量等问题已经另案起诉第三人,本案需要以他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前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刘 琳
人民陪审员 宋亚娟
人民陪审员 蒋秀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