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武家嘴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武家嘴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05民初1003号
原告,南京武家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古柏集镇86号。
法定代表人黄桃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丽娟、张文灏(实习),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91-99号4003-4008室。
负责人林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
负责人沈丽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
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24广场幢105室、602室。
负责人王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福克斯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白塔东路26号(A栋一层110室)。
法定代表人顾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邹安。
被告王亮。
被告方锦敏。
被告张琳。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武家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福克斯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邹安、王亮、方锦敏、张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南京武家嘴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福克斯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邹安、王亮、方锦敏、张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武家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福克斯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邹安、王亮、方锦敏、张琳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武家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元(已减半收取),由南京武家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晓敏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方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