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都江堰市中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执异675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中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敬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江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燎原路东三巷五号。
法定代表人:罗伟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都江堰市中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都江堰市中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都江堰市中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都江堰市中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都江堰市中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戴伟
审判员张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