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682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证件号码211382197112139617。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证件号码211382197112139617。
被执行人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执行人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被执行人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执行人***,地址定州市。
被执行人***,地址定州市。
***、***与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郁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