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成执字第78-4号
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中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
法定代表人敬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成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都江堰市中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319092.13元。
执行中,除冻结被执行人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两个账户扣划50万元并支付49万元给申请人都江堰市中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3319092.13元。被执行人柳州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中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829092.13元及利息。
二、终结(2014)成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争
执行员**
执行员XX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