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天马灯饰有限公司、山东天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天马灯饰有限公司、山东天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8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311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天马灯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长江灯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在执行临沂天马灯饰有限公司、山东天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长江灯具制造有限公司(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17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依法于2016年3月11日向第三人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指定期限内对210000元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惠州市长江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到期债权中未提出异议的210000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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