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天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城市资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02民初9845号
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城市资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城市资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47元减半收取3774元,诉讼保全费2602元,均由原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