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天马灯饰有限公司、山东天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7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311执184-1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天马灯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长江灯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11执184号执行裁定书,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第三人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银行存款2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