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02民初893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灯具城E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7636939765。
法定代表人:刘治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刚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89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山东天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9160116023842059000007的银行存款(应冻结220万元,已冻结17521.32元)。2020年6月16日,山东天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交纳足额保证金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查,山东天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交纳220万元作为本案的保全保证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山东天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9160116023842059000007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