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天马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天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长江灯具制作有限公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天马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天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市长江灯具制作有限公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4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179号
原告临沂天马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天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惠州市长江灯具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天马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天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长江灯具制作有限公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惠州市长江灯具制作有限公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享有的债权9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惠州市长江灯具制作有限公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享有的债权9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段欣欣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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