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赫华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某某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3528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新昌路37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693781312L。
法定代表人:王国君,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袁 洪 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丛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