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赫华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赫华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5069号
原告:青岛赫华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宁义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岛赫华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赫华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赫华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赫华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青岛赫华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燕
审判员*敏
审判员孙超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