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1执保615号
申请人青岛赫华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693781312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组织机构代码6612805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赫华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赫华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1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新昌路37号501户的房产一处(青房地权市字第15879号)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以(2018)鲁0281民初5069号民事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1000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21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21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新昌路37号501户的房产一处(青房地权市字第15879号),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