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3325江苏华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3325号之二
原告江苏华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华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93元,由原告江苏华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丽容
法官助理 王晓洁 书 记 员 徐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