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驰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7民初3560号
原告南京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驰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南京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南京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先木
书记员  魏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