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沪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17民初2664号
原告:南京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594875557,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柏春,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沪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NR67AXR,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
法定代表人:韩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泉公司)与被告江苏沪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佳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柏春,被告沪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刘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将位于溧水区房屋厨房重新贴瓷砖,两个卫生间墙面粉刷、重新安装瓷砖,客厅墙面维修;二、要求被告补贴卫生间瓷砖差价12000元(按25元/块,480块);三、要求被告赔偿6000元;四、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9日,原、被告签订《南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对位于溧水区房屋进行装修,被告包工包料,合同约定总价205283元。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装修结束后,双方进行了结算。2019年年底,原告准备搬入案涉房屋时发现,该房墙壁粉刷的涂料多处有裂缝,卫生间瓷砖脱落,厨房墙砖脱落。为此原告向被告提出要尽快维修,被告派人到了现场后,发现原告所述属实,就将两个卫生间瓷砖全部敲掉,墙壁沙层也敲了一部分,原告与被告协商,原告认为瓷砖有质量问题,原告自行购买两个卫生间的瓷砖,被告同意按照25元/块贴差价。但之后被告未能对问题进行维修,双方多次沟通未果,为此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沪佳公司辩称,1、被告对溧水区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不存在质量异议,且案涉房屋的厨房、卫生间瓷砖空鼓、脱落,客厅墙面裂缝并非被告施工及材料质量问题导致,被告不存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6000元没有请求权基础。2、原告要求被告补贴卫生间瓷砖差价12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原告提交的装修合同、照片,被告提交的验收记录单、定货单、录音等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29日,作为甲方的博泉公司(发包人)与作为乙方的沪佳公司(承包方)签订《装修合同》一份,其中约定:乙方对甲方所有的位于溧水区房屋进行装修,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总价款205283元;自2018年4月1日开工,至2018年7月25日竣工,工期115天;除隐蔽工程保修5年外,其余保修期为2年,凭保修单实行保修,保修期从竣工验收通过签字或盖章之日算起;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50元;如果装修中,因乙方原因导致质量不合格,一律扒掉重做。合同签订后,博泉公司按约付款,沪佳公司按约施工,施工过程中,博泉公司就材料品牌、施工项目、隐蔽工程等均进行了验收并合格。
2、2018年9月24日,博泉公司与沪佳公司就涉案房屋装修价款进行结算,金额为199390元。博泉公司已全部支付。
3、2020年2月,博泉公司拟入住涉案房屋,但发现卫生间、厨房墙面瓷砖开裂、客厅吊顶开裂等,遂通知沪佳公司维修。博泉公司要求更换原有的瓷砖型号,且重新将墙面粉刷后再贴瓷砖,沪佳公司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4、目前,涉案房屋的现状是,厨房有一块墙砖被拿掉,卫生间墙面被敲掉,洗面池、马桶被拿掉,客厅吊顶开裂。
5、沪佳公司在装修涉案房屋时,卫生间墙砖品牌为蒙娜丽莎,规格为300*600,采购价格为11元/片,262片,计2882元;卫生间地砖规格为300*300,采购价格为5.3元/片,60块,计318元;厨房的墙砖品牌为马可波罗,规格为300*600,采购价格为13.38元/片,124片,计1659元。
6、沪佳公司就涉案房屋维修进行造价预算,金额为4720.70元(施工内容为卫生间墙面瓷砖铺设)。博泉公司就涉案房屋维修进行造价预算,金额为42867.56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博泉公司与沪佳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涉案房屋在双方验收交付后不到两年的时间,发生瓷砖空鼓等现象,尚在质保期限内,沪佳公司负有维修义务;但由于双方就修理范围、材料等发生争议,事实上已不能维修,故就维修事宜由博泉公司自行处理,沪佳公司支付相应的维修费。因沪佳公司维修仅限于之前的施工工艺,博泉公司超出原施工工艺的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结合双方提交的预算单,本院酌定维修费用为12000元。
就博泉公司主张的瓷砖差价12000元。博泉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沪佳公司同意补贴此差价,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就博泉公司主张的赔偿款6000元。博泉公司主张此项的依据是双方在《装修合同》中约定的“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50元”,但结合双方的工程验收签字,并未显示工程逾期交付,且在双方的结算单中,也并未就工程逾期赔偿款在应付工程款中相应扣减,博泉公司在一年多时间里也未就此事项向沪佳公司主张权利。故对该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博泉公司的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沪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12000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原告实际向本院交纳125元),由原告南京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元,由被告江苏沪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怡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