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京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06民初5896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7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海州区浦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海县牛山镇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苏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三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博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苏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周月平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沈 笑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