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201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钟山区马鞍社区宏鑫建筑材料租赁行,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南环路柏杨坡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1MA6E27FKX4。
经营者:戴先堂,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代理人:耿立兵,系贵州沃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952393。
被执行人:贵州新中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毕节路**联合广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67734981N。
法定代表人:陈学茂,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新中水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松坪北路****附**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MA6DT6UH4D。
负责人:廖治海,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钟山区马鞍社区宏鑫建筑材料租赁行与被执行人贵州新中水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新中水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7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160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5000.00元,执行费2975.00元,该案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黔0201执402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该案案款205000.00元,缴纳执行费2975.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支付依据,认可该案履行完毕,于2021年2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402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