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中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新中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5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2月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珈,贵州黔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贤梅,贵州黔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新中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毕节路58号联合广场第3栋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西湖,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新中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1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100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宋 丹
审 判 员  汤 萍
审 判 员  谌致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一多
书 记 员  吕伊玲